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 保险公司应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江  发布时间:2011-11-18 10:08:07 打印 字号: | |
  11月15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元。

  本案肇事者王海?化名?无证驾驶机动车与行人赵强?化名?相碰,致赵强当场死亡。王海在人保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赵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付款。保险公司以肇事者王海?化名?无证驾驶为由,不予理赔。为此,原告继承人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者予以赔付。驾驶者虽属无证驾驶,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继承人各项损失11万元。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