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永寿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方式执结一起涉村案件。
1998年赵小平(化名)与永寿县渠子乡洛安村达成口头合同,合同约定赵小平用自己的推土机为洛安村庄基还田项目平整土地。赵小平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2000年,该村为赵小平出具1.8万元欠条一张。后赵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08年诉至永寿法院,要求洛安村返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是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赵小平履行了合同义务,洛安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报酬。遂判决由洛安村村委会清偿赵小平1.8万元。
判决生效后赵小平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该村地处偏远山区,无多余的承包地,也无其他经济收入,村委会根本就无钱支付欠款,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后经执行法官电话多次协调沟通及数次到该村现场执行。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用该村村委会旧址上存有的5间砖木结构的房屋折抵欠款1.2万元,剩余款项该村愿分两次付清。赵小平将房屋拆除后,该村仍无钱清偿剩余款项,案件中止执行。2011年案件恢复执行后,经谈话,双方均同意按原协议执行。但该村仍无钱清偿余款,经执行法官入情入理的做工作,该村负责人想尽办法最终将6000元分两次清偿给赵。赵小平见此,也自愿承担了案件诉讼费用。案件到此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