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晚(周五),永寿县法院三楼调解室里依然亮着灯,常宁法庭的四名同志刚刚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渭南市红旗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永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还款达成协议,并当即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1999年,被告永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城市建设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排水管,截止2003年12月底,下欠原告水泥制品款46630元,后支付5000元,余款止2006年6月因被告永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变动,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向永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案件后,永寿法院常宁法庭的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立即找原、被告了解情况,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原、被告进行调解。通过认真向双方阐述政策和法律,反复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结合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经过两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在原来欠款的基础上让步4630元,被告自愿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37000元,被告当即交清了上述款项,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了结,使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而常宁法庭的同志们,这时才开始他们的方便面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