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上午,永寿法院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成功执行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2005年,原告付爱玲与被告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陕西颐和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并约定房屋于2006年12月30日交付。该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将房屋交付。
原告付爱玲以被告陕西颐和地产公司迟延交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8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依约交付房屋,其迟延交付房屋的事实存在。依法判决由被告陕西颐和地产公司支付原告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870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永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及该公司住所地,遂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永寿法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执行法官经过与银行多次沟通、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在银行告知该账户进钱后,执行人员快速出动依法予以扣划。使该案件执行款得以执行,当事人权益收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