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咸阳市妇联代表在蒙蒙细雨中来到咸阳中院,对该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庭审观摩。
该案的女方邢某是一名典型的农村妇女。与男方杨某共同生活九年,育有一子,现年7岁。男方名下现有一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房产,并有过小型投资。但因婚后一直与婆婆生活在一起,夫妻的收入全部交给了婆婆。一审认定财产属家庭共有财产,应另案起诉。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其自已承担;女方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邢某的嫁妆被子五条、床单五条、毛毯一条归其所有。一审宣判后,邢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该案由市中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承办。
接手该案后,承办人了解到邢某年近四十,没有文化,没有工作也没有住处,要在本案中分得财产就现有证据而言,对其不利,但就邢某的现有条件,让其再提起另外一个诉讼从心理上和经济上邢某都难以承受。承办人在开庭之前与妇联进行了联系,向妇联介绍了案情,并邀请妇联代表观摩庭审。通过庭审,大家对邢某的境遇都十分同情,在庭后调解环节,由妇女代表参加,从不同的角度对双方提出了中肯的意见。男方当庭表示愿意对女方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数额双方庭后再协商。
随后,该院副院长李宏等还与妇联代表进行了座谈。会上,李宏副院长表示,此类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部分农村女性在生活中不注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对家庭经营、财产状况不了解,为家庭奉献了最美好的岁月;而一旦离婚,自身权益维护却难保障。通过对本案的观摩、宣传也将对广大农村妇女起到警示普法作用。希望市妇联能够在类似案件中支持法院工作,在法律宣传等方面加强合作,切实保护地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