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调解了原告天津某贸易公司诉被告咸阳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调解并已及时履行完毕。
2009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绞线,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供货后,被告却迟迟不予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相距较远,办案法官首先电话联系了原告,询问就本案其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原告表示,其与被告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往来业务也比较频繁,最好调解解决。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公司远在天津,往来咸阳较为不便,于是,法官不辞辛苦多次找到被告公司,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向被告传递原告调解解决此事的意愿,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给其做调解工作,通过多次与原告电话联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并与当日将该款汇至原告账户。
当办案法官电话告知远在天津的原告时,原告几乎不敢相信,激动地对法官说:“我们的案子才受理不久,通过你们多次调解,货款就执行到账了,谢谢法官为我们讨回了公道” 随即原告撤回了起诉。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要求每一名法官从办理每一件案件做起,从内心深处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把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群众感情转化为做好法院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责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