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三原法院执结了一起共同生活了近四十年的六旬夫妇因离婚引起的财产执行案件,案件款14万元一次性全部履行。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均为年过六旬的老人,在共同生活的近四十年时间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2011)三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由韩某负责变卖,所得价款双方各自分得一半。调解书生效后韩某未及时履行调解书内容,赵某遂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及时找到被申请人告知其应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及有关的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的深入细致的工作态度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所得价款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一次性给付案件款14万元,同时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年老体弱,该院从人性执法的角度出发,依法减免了执行案件受理费,在实现案结事了的同时,体现了“为人民司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