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因口角争执,下班后却纠集多人将同事打伤,受伤的同事为此将打人者及企业诉至秦都法院。
原告刘军及被告李峰(均系化名)为被告风润公司职工,现已离职。2010年11月10日21时许,原、被告在工作期间,因使用自行车发生口角,争执中原告刘军将被告李锋打伤。被告报警后,沣东派出所到现场进行了调处,当事人互相道歉,警方警告双方不得再行滋事。但事发3个多小时后,原告在下班途中,被告李锋纠集三名同伙再次向原告寻衅,并将原告围打致伤。原告受伤后,于次日到咸阳市中心医院入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5384.71元。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峰将原告刘军打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风润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的雇主,在原、被告工作期间发生打架并经公安机关处理后,未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管理教育,妥善处理,导致原告在下班后被被告打伤,被告风润公司未尽到对员工人身安全的管理责任,应当对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遂判决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3582.91元,由被告李锋赔偿23508.04元(33582.91×70%),由被告风润公司赔偿10074.87元(33358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