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引入“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志诉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八家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了《建楼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办公楼,建筑面积490平方米,总价512050元;施工时间为同年4月8日,如单方违约按总价的10%赔偿。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因故停建该工程,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51200元,双方就此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情虽简单,但涉及审查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及施工方资质等问题,此类纠纷在广大农村具有广泛性、典型性,为此法庭采用“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方式进行了庭审。
该案陪审团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代表9人组成。庭审前,合议庭为陪审团成员发放了案情简介和相关法律条文,便于陪审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陪审团评议阶段,合议庭向陪审团成员发放了陪审事项评议表,引导陪审团从证据认定、案情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在陪审团团长的主持下,人民陪审团经过讨论并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向合议庭提交了人民陪审团陪审决议意见。
合议庭在评议中,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并参考陪审团意见,因原告无施工资质且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当庭宣判,原被告签订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