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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君子为利谋偷油 无知奸商收购成共犯
作者:陈丹红  发布时间:2011-10-28 08:57:5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0月26日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共同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党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刘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1000元。

  被告人党某,刘某,李某均为社会无业游民,因无钱吃喝玩乐,随在一起商量准备偷油卖钱。于是党某找到被告人张某(一商贩)问,是否愿意低价收购自己的油,张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收购。而当时与张某在一起的杨某与党某聊得甚欢,于是张某便介绍他俩认识,告诉党某说,杨某胆大,路子熟,会撬油盖,有什么活可以带上他(杨某),并为他们提供自己所有的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

  2011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党某、刘某、李某及杨某四人开着张某的面包车及租来的另一辆车携带油壶、钳子、剪刀、抽油管等工具,驾车至福银高速乾县服务区,趁无人之际,采取剪线、撬锁、抽油等手段盗取停车厂内货车电瓶2个,柴油20壶,所得赃物以2080元低价卖给被告人张某,赃款均分。案发后党、刘、李、杨四人被捕,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销赃,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其他四人的盗窃罪一并侦查立案。后经检、法审查,认为张某有教唆犯罪及事前通谋提供帮助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纯的销赃。但张某却怎么也想不明白,一直辩解说,我只是见有利可图低价收购了他们的油,借车给他们用,我又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怎么能是共犯呢?经过审判人员对法律的解释,在证据面前,张某终于明白了,即使未参与实行,但事前通谋,教唆、帮助的行为也可构成共犯。在法庭上张某悔恨的表示:都是因为自己一时贪念,不懂法律才铸成大错,导致法律加身,今后一定悔改,争取重新做人。

  【法律释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销或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此罪以知道或应知是犯罪所得为要件,但必须是事前无通谋的事后销赃行为;若事前通谋指使、提供帮助,事后销赃则不构成此罪,而成立所实施犯罪的共犯。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图小利毁人害己;共同犯罪未必参与,通谋帮助亦是共犯。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