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触刑法;怒火过后,长悔恨。2011年10月17日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杜某在对乾县舒蔡村进行电网改造时,因被害人舒某要取走一个走电线用的“扁形铁”,杜某不准,俩人遂发生争吵,杜某一时冲动,冲上去殴打舒某,后经诊断受害人舒某脾脏破裂,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构成重伤害。事发后被告人杜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写悔过书,并主动超额赔偿了被害人舒某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900元。
2011年8月4日乾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害人舒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舒某表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杜某已经积极的赔偿了他的损失,自己愿意放弃提起附民诉讼,并多次找到办案法官,请求为被告人杜某减轻处罚。舒某表示,自己与杜某系邻里关系,去公安机关只是因为自己被打,想教训一下杜某出口气,没想到会让其坐牢,既然被告人已经赔偿了他的损失,他也不想影响邻里关系,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不再追究杜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庭认为杜某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有悔过表现并征得受害人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直至被告人拿到判决,仍然在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表示悔恨,称很小的起因,却酿成严重的后果,真可谓是血的教训。
法律释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起诉,起诉后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达到重伤,则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相关机关受理后,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要求而撤回,受害人的谅解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由法官裁量。
法官编语:邻里纠纷和为贵,有事商量礼为先;气血涌动拳头出,刑法加身又赔钱;纠纷出现调解先,各退一步纷争解;一纸诉状上法庭,判了邻居心难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