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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抢羊只 多行不义终领刑
作者:王 莉  发布时间:2011-09-27 16:34:26 打印 字号: | |
  抢劫羊只,不顾及受害人安危,二被告人落入牢狱。6月25日上午,永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戚陈琪、王宗宗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戚陈琪、王宗宗与“小李”(另案处理)及一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另案处理)四人乘坐由“小李”驾驶的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轿车,从乾县窜至永寿伺机作案。当四人行至永寿县仪井镇南曹德村老永店公路南十字处时,发现被害人刘拉拉放羊回家,坐在小车前排副驾驶座位的被告人王宗宗故意和被害人刘拉拉答话,被告人戚陈琪与操外地口音的男子下车将被害人刘拉拉打到在地,被告人王宗宗下车,三人用随车携带的绳子将被害人捆绑,并用毛巾堵嘴,随后将被害人的五只羊只抓住,装入小车后备箱逃离现场。后路过现场的永寿县店头镇居民樊天海、孙连锁发现后将被害人松绑。经永寿县人民医院2011年2月16日诊断,被害人刘拉拉左手第2进节指骨骨折;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五只羊价值4600.00元。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陈琪、王宗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价值4600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利用机动车辆,流窜作案,作案手段较为恶劣,危害较大,应从重处罚。本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基本相当,可不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