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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 业主家中被盗拒缴纳
作者:吴静  发布时间:2011-09-27 16:28:3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9月2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审结了一起陕西京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物业合同纠纷的案件。吴某系陕西省咸阳市某商业住宅区业主,于2005年入住,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系陕西京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物业)。京西物业多次向吴某索要2007年6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吴某以家中被盗因物业公司未进到安保义务为由拒绝缴纳。在双方产生巨大分歧、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京西物业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电费、暖气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12948.89元。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9月起多次向吴某索要物业费均遭拒绝,至今已欠款共计12948.89元,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存在该民事法律关系,并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称京西物业工作人员未尽安保义务,导致自己家在2007年7月6日和2008年4月21日两次被盗,财务损失共计14072元,要求京西物业赔偿其财产损失14072元及精神损失3000元。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及物业管理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最终用户即业主缴纳费用,故对京西物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吴某所提反诉,因未提交证据,无法确认京西物业与吴某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不能证明吴某家中被盗的事实和实际损失,以致吴某称其家中被盗因京西物业未尽安保义务缺乏事实基础,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京西物业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吴某的反诉请求。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