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借助案外人力量,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为一对老人结束了已经冷战了8年的婚姻,舒解了淤积在胸的多年怨气,安享晚年。
1993年9月,原告文望,被告沈丽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元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关系尚可,后因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不能融洽相处,于2003年8月分居,至原告诉讼时,双方分居已经8年有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可能再继续生活。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对立情绪严重,拒绝应诉,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拒而不见,致使送达工作困难重重。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在与被告多次电话联系被拒后,给被告发送短信,阐明民法平等基本原则,使被告明白自己在法律地位上与原告平等;在适用法律时与原告平等;与原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化解了当事人对成为“被告”的误解,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被告也承认双方已经分居8年多的事实,但辩称原告曾经受伤,是自己长期照顾才得以恢复,原告身体好了以后,不需要自己了,而她积劳成疾,对方却搬去自己儿子家,不愿照顾她,现在还要求离婚,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坚决不同意。
依据《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但是一纸判决,只会增加被告的怨气,况且,被告已年过6旬,身体又不好,如可妥善处理该案成为承办法官的一道难题。
承办法官反复分析、研究案件审理过程,一个现象浮现出来。被告每次来法院,都有几个老姐妹相陪,每每他们愤愤不平指责原告时,被告情绪极易激动。承办法官意识到,被告对这几人十分信任,如能说服他们,由他们做被告的工作,更易化解矛盾。于是承办法官找被告的姐妹,认真讲解了《婚姻法》相关规定,就该案事实进行了理性地分析,使他们明白只有劝解朋友,排解他心中淤积已久的怨气,同意离婚才是对朋友最好的结果。
本案在法官及被告朋友的努力下,现已调解结案。(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