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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方式研究
--以一起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为视角
作者:王亚秦  发布时间:2011-09-06 09:37:56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被称作是“阳光下的审判,是看得见的公正。”从我国的基本大法到三大诉讼法律,对公开审判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对司法公开从立法层面的原则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希望越来越高,所以公众对司法公开从深度和广度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公开以及在什么层面以什么样方式进行司法公开也就成为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研究和探索的重要问题。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实施《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司法公开范围和内容。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几个层面作了较为祥尽的规定。但是如何在个案中体现和实施司法公开,将司法公开作为一种促进解决纠纷的手段贯穿到具体的案件中,并通过公开体现公正,则是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本文就是通过一个长期上访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探析这样一个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4年7月4日,刘迎(女,46岁,无业。)晨练途经家附近某工厂门口时,被王鹏辉(某公司员工)饲养的两条狼狗咬伤双下肢。同年9月19日,刘迎向法院起诉讼王鹏辉。

  该案从案发到结案共经历了6年时间。经历了三次起诉,一次再审。其中再审和两次起诉都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先后六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审理了四次。刘迎除在第一次起诉到调解结案期间没有上访外。从申诉再审的提起到后来的整个诉讼中,刘迎一直在各级政府门前、重要活动场所坐着轮椅上访。采用喝农药、阻截市级领导车辆等激烈上访手段上访。2011年9月,在法院全力努力下,本案调解结案。王鹏辉共计赔偿刘迎12万元,刘迎不再就狗咬伤案起诉王鹏辉。

  二、案件审理过程的对内公开

  王胜俊院长指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本案的解决,为我们研究在个案中如何做到司法公开,如何利用司法公开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一个研究范本。它向我们表明,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合议外的其他审理过程应当向当事人的公开。

  1、调解程序要公开。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认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一种“非正式开庭审理程序”,因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除了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外,许多案件还存在着承办法官以相当简陋的方式召集当事人双方来交流或谋求纠纷解决的情形。如一般都不是合议庭,而是由承办法官一人出面,通常他也不会着正规的服装;有的时候召集当事人本人,而有的时候叫来的只是双方的律师;传唤往往采取打电话等简便的办法;场所不一定在法庭而可以是法官办公室,甚或法院外的某个地方;尽管一般都有书记员做记录,但形式相当各简便且名称可以是“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对帐笔录”、 “调解笔录”、“质证笔录”等等。如这些名称所示,其功能也极其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双方主张的相互交换及对程序如何进行的协商安排,也可能是证据的提出与核实,还可能是当事人的辩论和法官的调解,以及所有上述作用的混合。[①]笔者认为,这种“非正式开庭审理程序”,既是正式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同时也是一种独立运行的调解程序。近年来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加大了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一直较高[②],所以调解过程当然也是一种案件审理的过程。但如何做到对调解程序的公开,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或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但是,应当首肯的是,既然调解程序已当然存在于民事审判中,那么在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中,无论案件是否会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我们都应当对正式开庭前的调解程序进行公开。

  刘迎案件的审理过程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而在长达六年的诉讼后,要调解本案的难度很大。但就是在这样一个状态下,考虑到案件长期上访的特殊性,调解此案成为摆在法官面前不二的选择。调解工作最初没有任何成效,更多的都是为下一步的调解营造一种氛围,但我们能十分肯定的是,调解程序的公开像一屡阳光,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公正。

  2、调解内容要公开。刘迎案件的调解,审理了六年,也是调解了六年。法院在寻求每一个可以调解案件的机会,也在不断地总结调解失败的教训。当案件最终调解结束后,本案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经验:调解的每一个过程甚至细节都得公开,虽然调解过程经历了拒绝调解到接受调解,失败后再调解,反复失败到反复调解直至调解成功这样一个曲曲折折的过程。但这个过程让当事人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于案件的信息得到了调整和均衡制约的一个过程。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调解过程中的信息的不对称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最大障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认为他们本身对案件所适用法律的不全面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不能了解对方对案件调解的态度。民事案件调解方式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面对面的调解,信息相互沟通的情况并不多,更多的是采用一种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而背对背调解是一个不能解决信息对称问题。所以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就得扮演一个法律传话筒的作用。这种作用,最主要的是要将法官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的调解内容告诉另一方当事人,甚至一些细节性的看起来与案件本身无关的事项[③]。当然,这种传话过程中,法官要进行有效的过滤,将那些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对方意见,在另一当事人面前以批评的方式删除(当然这种删除已得到提出意见一方的认可),修正对方意见中有法律或事实瑕疵的部分,肯定其合理性的意见。这个过程的进展是有一个反复的过程,每次的进程也不一样。这样的内容传递,一是向当事人公开了案件调解的全部信息,二是在这个过程中,向当事人公开了调解的内容,而且是通过当事人直接参与下。另外是利用这样一个方式。这样一个过程对案件调解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这种参与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一种诉讼博弈,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会不断利用得到的案件信息对自己的诉求或抗辩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调整。否则的话,当事人就不会相信法院执法的公正性,因为他会认为是法官或是对方控制了案件的处理结果。西方有句法谚:“只有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的确,调解就是这样一个能最大化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方式,法院也会最大程度上将当事人的这种意志体现在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方式。在刘迎案反反复复的调解中,这一点就做到了,当事人全面参与案件的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将自己的原来近50万的诉求不断降低,被告则在全面了解原告的病情后,不断提升赔偿数额,双方之间的争议差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共识。

  3、公开案件适用的法律。在这种初步地交流慢慢形成后,法官会用法律、用自己对法律的理论引导当事人。公开可能涉及到案件适用的法律。这种公开,不仅是一种字面上的或是告诉他一本书的名字,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学习的过程。刘迎案件,面对当事人一次次的愤怒和激烈上访,法官采取的方法就是在办公室逐条逐句学习法律,交流法律规定与自己案件实际存在的某种可能链接,让当事人有了表达自己的机会。这种表达,也许是一种对抗意见,但他不再是对着办案法官,而是谈他对法律的感受。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适时地帮他理解法律外,也帮他校正了对法律的不正确认识。最后的落点大家都很明白:法律的规定是钢性的,对任何人都一样。所以这种对适用法律明细的公开与学习,实质上是让当事人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诉求,向符合法律的方向再行靠近。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即使案件不能调解,但当事人通过辨法析理这样一个过程,对法院的判决会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为案结事了打下了基础。

  三、案件审理中对外的公开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审判原则,从法律上我们更多的强调他的外在的公开。如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但刘迎案给我们呈现了个案中司法对外公开的几种方式和方法。

  1、审判过程的全面公开。“五进”方式开庭审案是公开开庭审案最为典型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公开的外在表现形式上,没有一项公开能像“五进”方式开庭这样公开透明。“五进”开庭审案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但就个案而言和对不同案件当事人而言是不同的。“五进”开庭审案,是在案件当事人所熟悉的环境和人群,除了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外,每一个旁听的群众,在旁听了庭审后,都会对案件的是非作出自己的判断。在刘迎的社区,对刘迎案的公开审理,就是借助了这种社区群众“人人心中一杆称”的这种心理,将这一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引入普通百姓的视线,让他们得知这其中的是是非非,让他们了解法院是怎样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刘迎上访多年,案件几经受理,多次审判,但刘迎及家人对法院及办案法官意见很大,认为是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腐败导致自己得不到公正,并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言论。所以“五进”方式对该案的审理,将整个案件发展过程自然呈现在公众面前,不仅是当事人自觉规范调整自己的诉求和庭审的态度,也自然而然还法院了一个清白。通过这种方式审案后,刘迎一家再也没有提到法院司法不公的问题。这种方式本身也戳穿了他们利用对法院和法官的损害达到自己诉求目的的谎言。

  2、有目的地对特定社会群体公开。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每个人都会很在乎自己在熟悉的环境中的生活声誉。刘迎涉诉上访案,其诉讼请求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她近六年来的上访中,我们也不能排除她有闹访以达到不合理诉求的目的。所以在她生活的熟人社区,邀请辖区的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旁听案件,不但从外在体现出了司法公正所必要的一种形式要求,更会在这种特定的场合和人群中,对当事人有一种潜在的制约性,会促使其对诉求或抗辩进行校正,对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反思。这种潜在的影响力,在法院的法庭上达不到,法官通过说服教育达不到,而只有回归到他所生活的这个区域内,在他熟悉的环境中,在他熟悉的人或得到社会普遍肯定和尊敬的人的劝解感召下,才会产生这样的影响力。

  3、庭后听取旁听群众对案件的意见。在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其中的道理每个人都能说得清,法律也较为单一明确,关键就是落实在案件中的具体的诉求被满足的程度了。而影响这种诉求的因素很多,包括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调整自己的诉求。

  在刘迎案庭审结束后。法院立刻组织召开了旁听人员意见征求座谈会,合议庭人员和双方当事人都参加了会议。在座谈会上,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都纷纷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对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忠告。其中一位德高望重的政协委员语重心长的一席话,对案件后来的调解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他说:“常言道,官司宜解不宜结。虽然原告代理人当庭拒绝法院的调解,这种情绪我能理解,但是拒绝调解也就堵住了一个解决问题的一个通道。判决能解决纠纷,但调解同样能解决纠纷,而且调解的结果更容易得到执行,可以打消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所以他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平心静气坐下来,通过法院法官搭建的调解平台,最好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个纠纷。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可以解决纠纷的途径。”他的这个发言很有气势,字字都有份量,迎来现场人员热烈欢迎。庭审中拒绝调解的原告丈夫王晓建低下了头,对这位年过花甲老人的发言拍起了手。在法院后面的调解中,他的态度就发生了转变,同意调解。

  4、能动司法引入案外人参与调解机制。案外人参与案件调解是司法公开制度的一项创新,它是将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很好的结合起来,借助于民间调解的力量给司法调解助力,促使化解纠纷,寻找到了一条法院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的一个最佳结合点。它可以说是司法调解制度中的一项创新,这项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刘迎案的调解就是借助了这样一种力量。如在计算刘迎的后期治疗费时,刘迎的代理人王晓建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顾虑,为了解除他的顾虑,法院找来区人大代表、职业律师作为他的法律顾问,从法律上给他提供服务,终于让王晓建放心。同样,当刘迎和王晓建在调解问题上发生动摇,对调解中的一些问题想找个贴心的组织和身边的人商量时,刘迎所在西电社区主任承担起这一责任,他们及时与法官沟通,了解案件的调解进度,主动做刘迎夫妇的调解工作。德高望重区政协委员,不顾自己年事已高,在法院对李前进的调解工作再次受阻,无法向前推进时,他接受法院的邀请,以老大哥的身份,与李前进谈心,从社会道德到世俗伦理,他讲地语重心长,使李前进深受触动,打开了心结,使案件调解得以顺利进行。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助力,弥补了现阶段由于司法中的某种缺陷,使得纠纷从一个新的角度得到化解,给司法注入了社会的力量和新活力。成为司法公开深入发展的一项成果。

  5、主动邀请媒体参与全案审理的监督和报导。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中,刘迎案也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司法需要媒体的监督,司法的公开必须借助媒体的力量,才能扩大公开的范围,使社会公众对案件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法院的审判也才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断。刘迎案六年间三次起诉一次再审中,先后有省市四家电视台、两家省级报刊、市级报刊均对本案从不同角度进行专题报导。其中一家电视台三次以专题形式报导这个案件,一家报刊一直连续跟踪报导。他们的报导,一方面使案件引起公众的关注,也在报导中使得案件事实越来越明了化;另一方面,他们的报导对当事人的诉求有了一定程度的固定,对他们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有了潜在的制约和规范力量。 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 认为的那样:“电视转播有助于让人更诚实些。”因为在有电视台录制庭审现场的情况下,每个人心中都知道,在法庭审理中的每句话,都会以媒体影像或文字的形式被记录下来。当然,作为刘迎一方,他们也想借助媒体的力量,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而对被告一方,他们则希望在媒体的监督下,重新审视原告诉求的合法合理性,使得纠纷有一个最终的结果。 更为可贵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媒体不但报导了案件的审理,而且对案件的公开宣判,也就是调解兑付仪式也一直予以报导关注,最大程度上满足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报导案件的同时,对法院也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6、案件结果的全面公开。公开案件审理结果也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如何才能做到案件结果的公开,案件结果需要什么程度的公开?对不同的案件,结果是不同的。刘迎案宣判的方式是一个特别的调解兑付仪式。是一个喜庆的场合,因为在这个仪式上,调解书的内容完全兑付实现,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一个仪式,使原本要纠纷中纠缠了六年的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不但化解了纠纷,连同纠纷几年中的相互仇恨达到一笑泯恩仇的效果。他们分别以感谢信送锦旗的方式表达对法院的感谢。原告刘迎及家人的锦旗上写有:“调处纷争,一心为民。主持正义,促进和谐”。被告也对法院亲民、爱民、为民解忧,深表谢意。面对媒体镜头,王晓建与李前进的手紧紧握在一起。终于使这起重信重访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刘迎案调解的整个过程,充分彰显了司法公开的力量。对内公开案件审理的过程,让当事人全面参与案件进展的每个环节,让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变化,调整自己诉讼的要求或改变诉讼的方向,让每个环节都最大程度发挥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明明白白走诉讼路。所以案件审理的结果才能得到当事人从内心深处的认可和服从,才能案结事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中的内在公开是核心的公开,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因为这种公开使案件当事人体会到一种公平的参与,案件的结果是如何在这种公开参与过程中得到的,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随着案件审理的结果就在公开中得到体现。当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对外公开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我国现今司法的权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民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和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有所保留的情况下,司法的对外公开尤显重要。因为这种外在的公开会促使当事人通过第三者的眼光评价案件、评价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甚至成为他们检验法官办案件的手段,“法院都敢将这个案件通过电视公开,那其中还能有什么司法腐败和不公正存在?”这是民众一种普遍的心理。法院也正是利用民众的普通化心理,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案件调解过程、审理过程,做到阳光审判,让当事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和法官是值得依赖的,他们所做的每一项审理工作都是合法的公正的,没有任何偏颇。所以这种外在的公开形式,平息和化解了当事人心中对法官办案存在的疑虑,与审案中的对内公开最终合为一体,转化成为一种化解纠纷的寻找解决纠纷途径的最佳之路,使案件得到解决。这些公开的方式,也向我们呈现了民事案件审理中司法公开的多样性,体现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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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亚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实及课题——对三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载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010年12月11日在青岛举行的第四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发言说,我国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已达到66%以上。采自新浪网新闻中心。2011年9月5日。

[③] 如刘迎案中,法官向被告方强调,一定要对原告有同情之心,钱虽赔了,但原告的健康很难再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事实证明,这种细节对案件调解起到很好的作用。
来源:渭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