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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数额小 触犯刑律被判刑
作者:常锐睿 吴晓娟  发布时间:2011-08-31 10:04:25 打印 字号: | |
  被判盗窃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入室盗窃他人财产,数额不大,但触犯刑法被判刑。8月26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彬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肖彬强在渭城区仪凤西街108号院内二楼,见被害人刘小花家门虚掩未关,便生盗窃之念,入室盗走被害人手机和数码相机各一部,共计价值784元。逃走时被被害人并被抓获,赃物被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彬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彬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渭城区首例入室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被判处刑罚的盗窃案件。
来源:渭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