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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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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俊峰 发布时间:2011-08-31 0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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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秦都区法院积极稳妥推进,不断实践和探索,刑事法官的规范化量刑水平得到提升,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央政法委督察组、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先后到该院检查指导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 从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来,咸阳秦都区法院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及时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参加了省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建立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截止2011年6月30日,该院已对15种罪名210件刑事案件进行了规范化量刑,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已全面展开。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做法 1、建立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协调机制。2009年6月,省法院确定秦都区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区委政法委及时组织召开政法单位联席会,建立了公、检、法、司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自2010年10月1日改革试行以来,秦都区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在试点的基础上得以延续、强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稳步推进,改革试行工作扎实富有成效。 改革试行以来,该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小组与秦都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就改革期间刑事案件的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特别就庭审阶段量刑情节的调查和辩论程序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达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证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开展。 2、确定15种罪名的量刑起点。为了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该院全面顺利试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该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贩卖毒品罪等十五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并予以实行。量刑起点的确定,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为刑事法官进行规范化量刑打下基础。经过半年多的审判实践,该院所确定的15种罪名量刑起点制度运行平稳,效果良好。 3、制定办案规则,规范刑事法官的量刑活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是规范刑事法官刑罚自由裁量权。为刑事法官制定系统的办案规则成为量刑规范化的前提。为了有效规范刑事法官的量刑活动,该院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简易程序量刑流程》和《普通程序量刑流程》,要求刑事法官按流程规则办案。流程规则的制定和推行,有效规范了刑事法官的量刑活动。 4、积极履行法官释明责任,保障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为了保障被告人能有效参与量刑活动,针对大部分被告人诉讼能力有限、律师辩护率较低的实际,该院为刑事被告人设计了《量刑情节申报表》,告知其量刑请求权,并对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列举说明,收集被告人的意见和请求。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由法官将《量刑情节申报表》一并送达。开庭进行量刑事实调查时,主审法官向被告人就量刑情节申报权进行释明,引导被告人进行量刑主张和举证,全面征求被告人的量刑主张和请求。 5、全面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2011年5月,省法院全面推广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该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及时为每名刑事法官配备电脑、安装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硬件配备和技术支持同步到位。刑庭的6名法官都参加了省法院组织的量刑规范化业务培训。期间,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多次对该院的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经过近期的应用实践,每名刑事法官现均能较为熟练的运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进行量刑操作。近两个月来,运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进行量刑的案件已达42件。为了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严格按规定运行,刑庭庭长、主管院长、院审委会层层把关,确保每一个案件从确定量刑起点到确定基准刑,从确定基准刑到确定宣告刑,都能严格按照量刑步骤和方法操作。 6、加强判决书的量刑说理。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加强了量刑说理。从量刑证据的认证表述,到控辩争议的每一个量刑情节,判决书逐一做出明确的分析、评判,对量刑情节认定均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通过判决书这一载体使法官的量刑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取得的成效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该院刑事法官的规范化量刑的理念得以更新,量刑方法和技能有了明显提升,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1、被告人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改革试行以来,审结15种案件210件,上诉25件,上诉率12%,申诉上访率、抗诉率均为0,同比均下降。而上一年度同比上诉率达20%。上诉率的明显下降,反映了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一定程度消除了被告人上诉的盲目性,提高了被告人对法官量刑的认同感。 2、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改革试行以来,被告人通过听取控方量刑建议、填写《量刑情节申报表》、提出量刑请求,积极地参与庭审量刑活动。经统计,改革试行前被告人向法庭申报从轻量刑情节的同比为43%(其中多为辩护人提出)。自改革试行以来,该院共向210案309名被告人征询量刑意见,其中向法庭申报量刑情节的被告人达251人,占被告人总数81%,相比改革试行前增加38%。 在刑事法官的释明引导下,被告人参与量刑活动的积极性不但得以明显提高,被告人量刑主张也日趋理性。经统计,改革试行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被法庭采纳率同比为37%。自改革试行以来,251名被告人申报从轻量刑情节共计765条,最终被法庭依法认定的量刑情节428条,被告人量刑情节采纳率提升至56%。被告人的量刑请求权、知情权、申辩权得以充分行使,体现了刑事审判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价值。 3、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促使公诉机关对量刑证据全面收集。改革试行以来,公诉机关改变了以往“强调从重情节、忽视从轻情节”的倾向,举证趋于全面、客观,从而有利于刑事法官能够通过庭审查证,了解全面的案件事实,因量刑情节不清引起补充侦查的现象明显减少,二次开庭案件数量同步下降,诉讼效率得到提高。在规范化量刑的210件案件中,因涉及法定量刑情节而补充侦查的案件11件,补侦率5.2%。而在改革试行前,补侦率同比为9.5%,从而有效消除了不同的司法机关由于职责侧重不同带来的机制弊端。 4、刑事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得以有效限制。法官的量刑行为处于量刑规范的制约之下,以往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限制。改革试行以来,随着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刑事法官的量刑处于控辩双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刑事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得以有效保证,量刑规范化已成为刑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抵御案外因素干扰和腐败现象侵蚀的“新盾牌”,维护了法官的公正形象,树立了刑事审判权威。 5、刑事法官完成从估堆经验式量刑到规范化量刑的转变。改革试行以来,法官的量刑心证过程趋于谨慎、理性、明晰,量刑方法趋于计量化和科学化,特别是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的应用,刑事法官的量刑过程更加严谨,因规范化量刑计量化容易出现的计算差错现象得以消除,从而使不同法官在相同时期,办理类似案情的案件保持了量刑平衡,司法的公信力得以提升。 6、量刑规范化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改革试行以来,该院刑事法官充分运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向被告人说明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将会从轻量刑的法律后果。大部分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愿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寻求被害人谅解。自2010年10月1日以来,先后有117名被告人向被害人主动退赃退赔,价值450万元,退赃退赔率达61%,较改革试行前同比上升15%。有75名被害人(或其家属)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量刑规范化不但有效的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还促使被告人主动悔罪、减轻罪过,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犯罪,减少了社会对立,刑罚的恢复性功能价值得以体现。 量刑规范化作为一项改革新事物,在制度和技术层面尚需完善,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具体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该院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继续发挥好司法改革“排头兵”作用,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推向纵深,使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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