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期间与部门领导闹矛盾,用盗窃烈士骨灰盒的方式寻机报复勒索钱财。8月15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作案所用手机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刚系咸阳市五陵故园电工,因在工作中与该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刘明(化名)有矛盾,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3月初的一天,王建刚趁五陵故园内无人之机,将姚奎西烈士的骨灰盒从墓穴里盗走,并藏匿于五陵故园北墙外建筑垃圾的砖块下。从3月25日至4月5日,被告人王建刚用号码是13020781791的手机陆续发短信给刘明和咸阳殡仪馆馆长,以将五陵故园骨灰盒失窃一事告知媒体、逝者家属及民政局等手段相威胁,要求刘明用190000元来赎回骨灰盒。后经馆长和刘明以短信形式谈判,王建刚同意馆长个人给他10000元,刘明给他29000元,他将骨灰盒放回原处。后因被害人报案,王建刚犯罪没有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刚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现金共计人民币3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建刚虽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刚归案后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