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专门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女子合议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2010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由3名女法官和1名女性书记员组成,重点审理涉及老人、儿童、妇女、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家庭、劳动合同、医疗损害赔偿、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方面的民事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该合议庭充分发挥女性法官耐心、细致的特点,注重加大调解力度,做到快审快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妇女维权构筑起了坚固的司法防线。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涉及妇女合法权益案件50余件。
在今年审理的一起高某(女)与董某(男)离婚案件中,高某已66岁,董某80岁。高某在37岁时带着与前夫所生的4个子女嫁给了董某。董某双眼失明,刚结婚时家庭条件并不好,在婚后的日子里生活虽然不富裕,但夫妻俩互谅互爱,生有一女和一子,并办起了一家医院和一家房地产公司。资产一天天丰厚了,儿女也都长大成人。高某原来带过来的4个孩子,有3个都已成家立业,只有最小的一个儿子一直在父母身边,也随了董姓。随着孩子的成人,给这个儿子的财产份额成了夫妻俩矛盾的源头,最终走上了法庭。双方对解除夫妻关系并无异议,但高某作为一名农村妇女,无法提供出家庭财产的具体数额和去向。一审法院根据在工商等部门调取的证据,仅给高某分得42万元。宣判后,高某不服,上诉到咸阳中院,二审期间,高某认定家中资产过千万,但却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从双方的子女入手,入情入理,先后调解不下三十余次,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高某最终分得家庭共有财产850万元和一院房产,较好的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该合议庭审理的另一起张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张某是一名军人的妻子,丈夫在部队,常年不在家。张某在一次意外怀孕后,独自一人来到医院进行了无痛人流手术,结果手术出现了意外。当丈夫从外地赶回时,被告知妻子需进行二次手术。一个简单的早孕却进行了两次手术,对此医院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该案在一审中经过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医院辩称张某属医学上罕见的疤痕性妊娠,医院并无过错,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夫妻俩想不通,上诉至咸阳中院。该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认为从证据规则上讲,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医院却没有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属疤痕性妊娠,因而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从二审立案到审结仅用了18天,做到了快审快结,充分的保护了军属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上半年审理的一批女大学生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中。6名女大学生均为某村三组村民,考上大学后,户口均从原村迁入学校。2008年大学毕业后,未找到工作,三组也不同意六名女大学生将户口迁回,六名女生的户口就一直在村上挂着。2007年该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合同,在收到了征地补偿款后,决定在组内分批分配,这一次每人5万元。但对这几名女大学生因户口迁出而拒绝分配。一审判决认为几名女大学生在签订拆迁合同时为在校大学生,应当享有村民待遇,分得补偿款。小组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这是村民自治的结果,如果按一审判决有可能会导致大量村民上访,小组工作也不好做,而且这些孩子父母的户口大都在几年前已迁出,只是子女的户口没有迁过去。合议庭在开庭后多次找来该村组的组长,耐心的给其讲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又积极与六名大学生的父母和律师交谈,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村小组给每名大学生分得土地补偿款5万元,而六名女大学生在签收调解协议后户口迁回三组前不再享受村组的村民待遇。双方在签收调解书时,当场履行。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妇女维权工作中,始终立足公正、高效、文明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妇女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维权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妇联、调解委员会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融情、理、法于诉讼调解工作中,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