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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支付账号输错 千里追款一波三折
作者:任伟圣  发布时间:2011-07-29 10:54:0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7月29日,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审结一起因网银汇款时输错账号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卢灿海获得50000元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臣军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臣军内侄张伟与被告卢灿海有业务来往,张伟曾用原告的网银账号给被告汇过款,故在原告网银记录上留有被告账号。2010年3月25日原告通过网银向生意对象卢海霞支付货款时,不慎点击了被告卢灿海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致使50000元货款汇入被告账号。原告当即发现转账错误,于是立即通过银行联系到了被告,被告当天查询确认账户上多了50000元,但坚称该款系张伟基于与被告公司的代理合同关系支付的代理费和违约款,拒绝返还。原告诉至被告开户行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经审理做出(2010)海民初字第213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50000元货款汇入被告账号,从而使原告蒙受损失,原告蒙受损失与被告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被告获得该50000元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辩称该50000元系张伟支付的代理费和违约款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灿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臣军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