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三原县车辆驾驶秩序,7月27日上午九时,三原县人民法院在该县县城中心人民广场公开审判三原县首例“醉驾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来兴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来兴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宴友思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一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赵景奇发生碰撞,致赵景奇右内外踝骨骨折、移位。经对被告人徐来兴血液酒精检测为11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检测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来兴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刑罚。
庭审中,该院特邀了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征询其对裁判的建议和意见,旁听群众达2000余人。同时,该院还摆放了法制宣传展板,采用庭审现场与图片展示相结合的方法加大了宣传力度,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