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旬邑法院民事审判庭深入旬邑县商业水街C区,以开展“五进”审判活动的方式,现场调解处理原告刘永(化名)诉被告旬邑县大地建筑公司(化名)、王凯林(化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圆满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二被告王凯林支付拖欠原告刘永工程款13000元,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标的款当场履行清结,数百名农民工现场旁听了整个案件庭审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0年11月26日,第二被告王凯林借用第一被告大地建筑公司的建筑资质,承包了旬邑县商业水街C区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基础土方回填工程分包给原告刘永,双方达成了回填工程书面合同,约定工期20天。原告按期完成了工程,双方共同进行了核算,工程款为6万元,第二被告给付了原告4万元的工程款,后以资金不足给原告书写了2万元欠条。原告多次持欠条催要拖欠的工程款,第二被告均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原告无奈之下,7月4日诉至旬邑县法院。
庭审中,第二被告仍然理直气壮,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未及时进行返修,自己找人返修后产生了19000元的人工费,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产生的人工费用。经办案法官审查,原、被告达成的工程回填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及验收,若原告每层回填工程未经第二被告验收,即不能进行上一层土方回填。且约定,工程完工后,质量合格,数量准确无误后,发包方即第二被告王凯林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该案中,原告已完成所有土方回填,期间第二被告并未进行阻拦,工程完工后,第二被告已支付了4万元工程款,下欠2万元给原告书写了欠条,至此,第二被告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可以认定,双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第二被告书写的欠条已实际上成为原告的债权凭证,于理于法,第二被告都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鉴于原、被告曾经都是合作关系,为尽快使该案解决,办案法官从构建和谐、化解矛盾的高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认真、耐心、详细向双方进行相关法律解释工作,在办案法官热心、诚心、真心、耐心调解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第二被告王凯林当场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元;因合同并未涉及到第一被告,故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从而使该案得到了顺利圆满解决。
当原告接过被告支付的1.3万元工程款,双方的手紧紧握在一起时,现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旬邑法院首次巡回建设施工现场,调解处理案件纠纷,不仅仅使该案件得到了彻底化解,而且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他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样的庭审活动,法院今后多进行、多深入,依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