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推进“严打整治”专项活动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7月15日上午,旬邑法院深入城关镇社区依法对被告人田海(化名)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百名群众旁听了宣判过程,使广大群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海和郭友(化名,在逃)、王岗(化名)等人在旬邑县湫坡头街道喝完酒,四人回到田海家在旬邑县湫坡头街销售钢材的门市准备住宿。期间,郭友回家锁门时在旬邑县湫坡头街道“诚信铝塑门窗制作中心”门前遇见受害人任某,其借故接近任某,随之,郭友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田海。田海到后,上前用拳头在任某的头部和身上猛打几拳,郭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任某腹部、左手部捅刺三刀,郭友让任某将身上的钱掏出来,并对任某进行搜身,田海用手机为郭友照亮,两人抢劫任某现金60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储蓄卡一张后逃离现场。之后,郭友将被抢手机分给王岗,所抢现金分给田海130元,受害人任某将被抢的银行储蓄卡予以挂失,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当晚,受害人任某经送旬邑县医院住院18天,诊断为:左手刀砍伤、无名指小指伸肌腱断裂、第三掌骨近端不全骨折、腹部刀刺伤,经旬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65元。2011年2月9日被告人田海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追退受害人任某。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田海自愿退赔受害人任某被抢现金600元;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海自愿赔偿受害人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元(已支付清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定罪量刑。考虑到被告人田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属偶犯、初犯,退赃积极,就附民部分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田海予以从轻处罚。逐作出如上判决。
该院对该案采取依法公开宣判原则,与“五进”活动相结合原则,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原则,组织社区群众代表,邀请机关、村委会、学校等各界人士参加宣判活动。宣判结束后,组织部分旁听群众进行座谈评议,进行现场法制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纷纷表示,这次法院深入社区进行公开宣判抢劫案件,不仅使群众接受了一堂鲜活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也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教育了广大群众如何防范和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更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及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了社会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