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本应是学校里的好学生,只因为耍一时威风抢劫他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流下悔恨的泪水。7月15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雷、李松二人在泾阳县云阳镇火庙村杜张组村口附近闲逛时,张雷提出找个人打一顿,李松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在被害人黄佳骑车从此经过时将其挡住,两人先用拳头在黄佳面部多次击打,后两人又将黄佳拉入路南的一个蔬菜大棚内,用拳头、砖块、瓦片继续对黄佳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张雷对黄佳说你知道我叫你干啥,黄佳说不知道,被告人张雷又打黄佳,再问了黄佳一句,黄佳说知道,就是要钱呢,张雷说那你还不赶紧,黄佳就从身上拿出一张100元的,三张50元的现金,把50元的给被告人张雷两张,说还要交房费,给留点,张雷拿了100元,对黄佳说不准给谁说,说出去你试试,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泾阳县云阳医院诊断黄佳多处软组织受伤,鼻部损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两名被告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庭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两名被告也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且表示以后要改过自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雷、李松二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雷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松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