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上午,秦都区法院门口响起阵阵清脆的鞭炮声,当事人范文(化名)、来英(化名)欣喜地来到院,手托写着一面写有“清正廉明 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民一庭法官李钧的手中,表达他们深深的谢意。
2010年8月4日9时20分许,原告范文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在咸阳市彩虹二路704厂十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郑东(化名)驾驶的为徐兴(化名)所有的一辆卡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范文和乘员来英受伤。伤者被及时送往医院,范文被诊断为:左膝部皮肤裂伤,头皮裂伤,右眼急性结膜炎。来英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颜面部皮肤裂伤,贫血。秦都区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认定,卡车司机郑东应该负全责。2011年1月20日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来英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残疾。为此,原告范文和来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2081.80元。
该院民一庭李钧法官接到案件后,向被告两次送达传票均遭拒签,当时临近春节,李法官为及时解决纠纷冒着严寒,亲赴被告所在地陕南石泉县后柳镇前锋村送达传票,他下了火车,乘坐汽车,再改乘蹦蹦车,又步行几个小时后终于在山顶找到被告,通过向被告讲解法律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经过开庭,李法官发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李法官又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设身处地的给他们讲法律,讲道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付郑东、来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676.3元,被告郑东、徐兴赔偿其他各项损失4366.1元,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范文和来英手捧锦旗、感谢信送到法官手中时,激动地说:“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是你们不辞辛苦、尽心尽职、心系群众,让我们看到了正义,看到了光明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