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17时,长武法院在县城南大街广场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曹龙龙“醉驾”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1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曹龙龙(持C3驾照)驾驶其低速载货汽车,在县城先后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和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相撞后,造成轿车驾驶员张某和乘员韩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辆车不同受损。事故发生后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曹龙龙对两次交通事故均负全部责任。经依法检测,被告人曹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51.2mg/100ml。
长武法院针对“醉驾”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巨大威胁,为了提升群众知法、守法、遵法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开展巡回审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受到了旁听群众特别是驾驶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