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告王志民与被告贺婉婷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合伙协议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原告王志民与被告贺婉婷于2008年1月10日共同出资172000元购买砼城牌QTZ40型塔吊一台。2008年4月6日双方补签合伙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和收益均按50%承担和分配。2010年4月后,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12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协议,并对合伙利润、财产按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发现原被告曾于2010年11月2日达成一份结算协议,约定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现金40000元后将双方的共同财产塔吊及相关手续交由原告所有,该协议事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但双方对该协议均予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1月2日后产生的后期费用的承担上。办案法官依据合伙协议债务共担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由于纠纷中的情绪化,原告两次反悔,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经与原告多次协调,原告认识到僵持下去只会两败俱伤。6月20日,原告主动找到办案法官请求与被告和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志民给付被告贺婉婷48500元(含《崇文、广济工地结算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及其后产生的后期费用8500元);合伙财产砼城牌QTZ40型塔吊一台归原告王志民所有,被告贺婉婷将塔吊电缆线、标间螺栓及相关手续交付原告。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一起合伙协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