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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增多原因分析
作者:文星妍  发布时间:2011-06-17 09:45:49 打印 字号: | |
  笔者是基层法院立案庭的一名审判员,从事立案工作四、五年,就自己所在法院受理的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看,2008年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67件,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7件,2009年受理民商事案件811件,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15件,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692件,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19件,很显然,此类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笔者所在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地处边远山区,人们的思想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冲破传统的婚姻观念,而去尝试城里人视为时髦行为的同居生活呢?笔者通过调阅20分卷宗、走访案件16位当事人,发现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致使在贫困地区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增多:

  一是当地风俗习惯所致。笔者所处的县是贫穷落后的山区,传统习俗代代相传,根深蒂固。当地人为儿子娶媳妇、女儿出嫁,都要吹吹打打、摆宴席,请亲朋好友祝贺,他们认为举办了婚礼,就可以向亲戚、邻里们表明孩子们成家了。他们对领不领证好像是天生的不在乎。举行婚礼后,两人便生活在一起。笔者在阅卷时发现,有60%的人就是依照当地的这个风俗举行了仪式而没有去民政部门领证,结果两人生活一些时候后,孩子也有了,可是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男方给女方的数额不小的彩礼,私下里自己也无法解决,这时,才想起了法律,想起了法院。

  二是年轻人观念的转变。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即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合法唯一途径。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外国文化对我国传统思想的冲击,使得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门当户对”已经转变为:“爱情之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现在年轻人,大部分去城里打工,接受的新事物、新观念多,他们在打工期间,遇到可心的人,就会很快坠入爱河,从而发展为同居,由于爱情的力量,他们很少考虑即将面临的问题。有朝一日,两人无法生活下去时,却因财产、孩子问题无法解决而诉诸法律。因为这种原因而在一起同居而后起诉法院的案件,占到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20%。

  三、贫穷地区人们的文化水平低,年龄轻,对同居生活认识不清。

  笔者在走访当事人时,发现同居者中,有40%是未达婚龄之人,60%文化程度是初中文化。由于年纪轻,生活经验少,阅历不足,又加之文化层次低,对同居认识不足。他们不像大学生或者年龄长者,各方面都具备了成人的素质,之所以选择同居而不选择结婚,有自己的诸多理由,或为赶时尚,或为逃避责任,或者怕婚姻约束自己。他们由于贫穷,只为找对象,为了结婚生子,为了让父母少出钱。因为在这个地区,要想给儿子找个媳妇,不给女方足够的彩礼是无法达到的。结果自己从外面领个媳妇回来,给自己脸上贴金了,的确给父母也省钱了,结果生活一段时间后,一旦出现了矛盾,无法解决时,只好求助法院了。

  四是法律宣传相对滞后。虽然普法宣传从“一五”已经走到了“五五”,宣传的社会效果大家有目共睹。可是在贫困地区,法律宣传还是跟不上,群众对法律的认识相对比较肤浅。尤其是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宣传力度不是很大,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出现了偏差,记得笔者在走访时,就遇到有人问“听说法律规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如果分居两年,婚姻就可自动解除,是这样的吗”的问题。这类情况占到同居析产案件的20%,问起当事人,他们说在一起生活就算结了婚了,听说国家对结婚政策放得宽。

  以上原因分析,只是笔者初浅的认识,至于对策,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现象日趋蔓延,也并非坏事,说明人们的自我意识在增强。只是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笔者建议同居者一是不妨丑话说在前面。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来往,在没有确定政局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同居男女关系算不算里外呢?我想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中去。因此,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能让感情冲昏了头脑,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把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之上。二是走进婚姻,对于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又要保护自己,唯一的途径就是走进婚姻,让法律来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