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旬邑法院以调解止纷争,求和谐,努力化解矛盾,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邑支公司诉周文娃(化名)劳动合同案成功调解,并现场履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企业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周文娃经人介绍于2009年进入原告财产保险旬邑支公司从事协助勘查事故现场、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双方就劳动酬劳发生争议,被告向旬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邑支公司与周文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财产保险旬邑支公司支付周文娃二倍工资6600元;三财产保险旬邑支公司支付周文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5160元;四财产保险旬邑支公司为周文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该仲裁书送到后,原告对仲裁书不服,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就劳酬的结算费未作详细约定,案件一时难以理出头绪,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其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决定尽最大努力调解,促使双方和解。由于原告提供劳务期间与被告发生过多次争执,此纠纷经劳动仲裁仍未解决,双方情绪十分激动。6月15日,旬邑法院办案法官邀请群众代表、执法监督员到原告财险公司作调解工作,法官耐心听民言、公正护民利、诚心解民怨,乐于和善做当事人工作,经耐心辩法析理、答惑解疑等多种调解方法,灵活运作,现场静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化解矛盾纠纷,最终使双方达成原告财产保险旬邑支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周文娃各项经济补偿共计10000元(包含各项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未签合同赔偿金、未清欠报酬等);被告周文娃自愿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腾交宿舍,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的协议,双方当即履行了协议,使这起棘手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使双方矛盾得到彻底化解,企业懂得了如何规范用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