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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国家栋梁材 一念之差成囚犯
作者:王浩然  发布时间:2011-06-14 14:35:15 打印 字号: | |
  本是名牌大学的优秀大学生,有着光明的前途和未来。可却因为一时起了邪念,盗窃金钱,最终沦为阶下囚。6月13日,泾阳法院对被告人张志荣、李林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志荣、李林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林在泾阳县高庄镇原点新城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招商中心财务室上班时,乘无人之机从出纳李荣的办公桌抽屉内将其建行U盾盗出。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林在西安市大学南路极速网吧通过网上操作,将李荣U盾账号上的现金44000元转入其用捡来的户名为杨毅的身份证所办的工行卡上。转账成功后,被告人李林先在西北大学内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2000元。随后回到宿舍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志荣,两人经过协商一起前往西安市512医院附近的交通银行,李林用手捂住摄像头进行掩护,张志荣用事先准备好的帽子、手套、口罩进行伪装后在ATM机上取钱,共取出现金18000元。次日,李林将U盾放回原处,张志荣乘车来到渭南市,先在工商银行渭南站北路分理处营业厅取款20000元,后又在农业银行朝阳路支行的ATM机上取款3900元。事后,二人将赃款瓜分。为防止被人发现,李、张二人将作案用银行卡及身份证埋在了宿舍楼附近的大树下。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林及其家属处追回赃款27400元,从被告人张志荣及其家属处追回赃款16600元,已全部返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林、张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林单独支取2000元,伙同张志荣支取42000元,李林的盗值为44000元,张志荣的盗值为42000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林、张志荣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林盗取了U盾并转移U盾中的钱,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志荣在该案中伙同李林支取该款,仅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志荣,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李林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