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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人有情 调解结案促和谐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1-06-13 14:56:2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6月2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永发(化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勇、王小花(化名)医疗等费用共计85000元,并且当场履行,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和称赞。

  2011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张永发驾驶陕AD0074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货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G312国道1656KM+100M时,因天雪路滑,致该车与相对方向原告赵勇驾驶的陕ANK986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驾驶人赵勇及乘座人王小花不同程度受伤。赵勇经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3857.90元。王小花经长武县人民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6天,支付医疗费116309.16元。该起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永发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勇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调解中,原告赵勇哭着告诉办案法官,由于这次事故导致债台高筑,举借无门,他们已经没办法生活,如果被告不赔偿,他就把妻子拉到县委去信访。他们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合法合理。被告认为谁也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被扣押,现在停止营运,损失较重,其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提出20万元的要求毫无根据,其坚决不能接受。双方意见差距很大,但办案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迎难而上,首先对该起事故受害者表示同情,然后耐心细致的从法律规定入手,从实际情况入手,一方面告知原告要稳定情绪,不要漫天要价,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也要负次要责任。一方面告知被告,原告受伤住院是事实,由于看病支付医疗费数额巨大,从人道主义讲应积极进行赔偿,要从这起事故中汲取教训,熟练驾驶技能,从严要求自己。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做调解工作,双方态度变冷静了,语气也和蔼了,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张永发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勇、王小花医疗等费用共计85000元,并且当场予以履行。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