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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法院签发首例司法确认书
作者:任伟圣  发布时间:2011-06-02 15:06:3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6月2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正式签发(2011)咸秦调确字第0000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依法确认了一起身体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秦都法院依法发出的首份司法确认书。

  2011年3月26日,确认申请人范文成因在确认申请人蒋新军承包的秦都区古渡办永安堡村工地上干活受伤,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双方就损害赔偿一事,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1年5月30日自愿达成(2011)秦古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蒋新军一次性给付范文成6000元,包括先期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蒋新军支付范文成受伤前工资400元;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互不纠缠。当天,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依法确认该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此案受理后,秦都法院渭滨法庭高度重视,依照《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查,及时作出了司法确认决定,确认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秦古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赋予了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按规定免收当事人诉讼费用。

  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可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其法律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协议将具有判决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制度既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简易、便利、快捷等优点,又赋予了人民调解权威性与公信力,同时,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当事人三方共赢的格局,对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