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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区法院首次引入“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
作者:郑 军 刘平浪  发布时间:2011-06-02 14:56:52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当庭宣判
  为了认真贯彻省高院进一步深化“两项活动”工作意见,积极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5月31日上午,秦都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引入“人民陪审团”参与,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磊、王辽娟抢劫、盗窃一案。尝试“人民陪审团”参审,在该市基层法院中尚属首次。

  秦都法院为落实此项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促进司法民主,增强社会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年初,院党组确定将试行“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建立公民代表库。此案邀请的13名人民代表团成员参加案件审理就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有益尝试。

  开庭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在法庭专设区域就坐,审判长向现场人员逐一介绍陪审团成员名单,并依照相关规定发表了声明。庭审中,陪审团成员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起诉意见和被告人辩护人供述、质证、辩论意见,认真记录了涉及案情的相关信息,全程旁听案件的审理。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团成员由团长召集进行讨论和发言,阐明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处理结果,并由陪审团团长向合议庭通报陪审团评议意见。

  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王磊、王辽娟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4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475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王辽娟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磊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辽娟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因盗窃犯罪归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抢劫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辽娟,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赔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合议庭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以被告人王辽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秦都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更多的群众真正参与进来,“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拓宽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判是非、断曲直,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也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了解刑事审判,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

  此次“人民陪审团”机制的适用,是秦都区法院对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初步探索,起到了预期效果。法院将在本次刑事审判的基础上,将 “人民陪审团”工作机制推进到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