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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院长樊云在该市信访接待中心开展接访活动
作者:文/逯 睿 图/殷春波  发布时间:2011-06-01 08:43:27 打印 字号: | |
  • 上访人孙平安(右)向樊云院长(左)反映情况
  • 樊云院长仔细答复当事人疑问
  近年来,咸阳中院始终坚持每周一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由院领导直接面对群众、亲自接待来访、解决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2011年5月30日上午,咸阳中院院长樊云到咸阳市信访接待中心接访了涉诉案件当事人彬县天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平安。

  孙平安反映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彬县天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做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限2010年4月12日之前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彬县天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驳回原告彬县天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孙平安上访提出,公交公司购置厢式货车给公交车充气,其是使用者不是生产者;其次,给公交车的充气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有关规定,处罚过重。

  樊院长认真听取了天乙公交公司的上访请求,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指出:彬县天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气瓶组厢式货车为公共交公司实施车用气瓶充气的行为属于气瓶充装行为,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其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行政处罚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案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危害性很大,因此公交公司应深刻认识其行为的严重性,妥善处理公交运营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做到依法运营。

  最后,孙平安对樊院长的意见和建议诚恳地予以接受,并认识到天乙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行为的错误,表示今后要依法经营,将彬县的公交事业做得更好。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