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但悬而未决的问题。5月27日,秦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原则,依法驳回原告杨涛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
2002年,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杨家台村(以下简称杨家台村)村民杨涛考上大学后,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没有安排正式工作,户口至今没有迁回该村村,也没有享受村民待遇。2008年、2009年杨家台村两次分征地补偿款6000元,未给杨涛分配,杨涛认为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大学生毕业后户口可回原单位,诉称其曾多次找该村要求将户口落回本村,但杨家台村不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杨家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就其主张,向法庭出示户口簿1份,用以证明杨涛系杨家台村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法院认为杨涛“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原告需证明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其在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现原告的户籍未在被告处,原告也未提供在被告处生产、生活的证据,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