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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益起纠纷 法官悉心促和解
作者:任伟圣  发布时间:2011-05-31 10:58:25 打印 字号: | |
  5月25日,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法官的悉心调处下,原告张伟与被告中国银行咸阳彩虹新区支行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一起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终于化解。

  原告张伟为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美源大厦2层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中国银行咸阳彩虹新区支行租赁了该大厦1层作为其营业用房。被告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在房屋外墙面树立标识牌一块。该标识牌除与被告所租赁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外,还遮挡了原告房屋的窗户,使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以及使用受到影响。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于2011年3月23日诉至咸阳市秦都区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遮挡原告窗户部分的标识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审查原告的起诉材料,查明案情,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司法原则,耐心细致的为当事人辨法析理,特别向被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第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建筑物外墙面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被告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仅能合理使用与其租赁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现原告在外墙面树立的标识牌已经侵占了原告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且遮挡了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房屋窗户,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作为美源大厦2层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相邻权纠纷,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能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

  经过法官的积极协调,原、被告终于在2011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认其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承诺于2011年7月10日前自费拆移标识牌至美源大厦一层与二层建筑物结构层分界中心线以下。2011年5月25日,法院作出(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60号裁定,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