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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不测遭横祸 司法救助显真情
——永寿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文/倪治国 图/陈娥  发布时间:2011-05-31 10:31:25 打印 字号: | |
  5月23日下午,永寿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当申请人接过司法救助款时,激动的眼泪夺眶而出。

  申请人张梅(化名)与被执行人候利(化名)因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因琐事将申请人的丈夫候文(化名)杀害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时申请人及其子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被执行人候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死刑,缓期执行,并赔偿申请人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81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遂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永寿,为此中院指令本案由永寿法院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只有一位七十三岁的老父亲,生活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又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使该案件无法执行。本案申请人张梅行动不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因为此案更是雪上加霜。执行法官将此情况立即报告院领导,经过合议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立即批示对申请人进行法律允许内的最高额度的司法救助,据此,一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全部执结。

  当办案人员将救助款送到申请人张梅的手中时,就出现了刚开始的一幕,申请人握住办案人员的手激动的说:“其实我也知道这个案件没办法执行,被执行人和我是一个村的,他家的情况我也清楚,也没抱希望,我就是因为丈夫被害心里过不去,所以才申请执行的。我还想要是法院没给我执行,我就上访,没想到国家还有司法救助制度,还能给我兑现,现在想起来我真是太糊涂了,感谢法院感谢国家政策!”

  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使得一部分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到了执结,不仅对申请人在心理上是一种安慰,更是从源头有效地预防了上访隐患,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