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旬邑法院深入旬邑县底庙中学依法对被告人杜红(化名)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红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近100名师生及当地群众旁听了宣判过程,使广大师生及群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下午6时许,杜红与同学郭平(化名)因关窗户发生争执撕扯,郭平扬言让杜红晚上“等着”。当晚20时许,杜红放学后给同学师某、张某说,郭平要打他,请两人去劝解,看能否和解,师某、张某经劝说郭平无果。郭平纠集同学郭某、刘某等人跟随杜红至旬邑县底庙镇南大街,将杜红在底庙镇南大街工商所门前围住,郭平首先打了杜红一记耳光,郭某蹬了杜红一脚,杜红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式小刀朝郭平肚子捅了一刀逃离现场,随后郭平被送往旬邑县医院住院治疗39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平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九级。经法院调解,由杜红的法定代理人赔付被害人郭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元。另查明,杜红在社区、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劣习。被害人及其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在审理中,以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被告人杜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定罪量刑。考虑到被告人杜红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出发,加之被害人亦未能正确处理纠纷,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被告人杜红属初犯,其认罪态度较好,就附带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在社区、学校调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劣习,亦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近年来,由于校园伤害案件呈增长趋势,为了进一步增长师生及群众的法制意识,杜绝校园伤害案件再次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月23日上午,该院依法对该案在案发地校园进行公开宣判,同时考虑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负面影响,仅组织了部分社区群众代表及学生代表,并邀请县教育局、团县委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人员参加宣判活动。宣判结束后,进行现场法制宣传教育,不但使社区群众、学生、老师知晓该案,同时,也给他们上了一堂鲜活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听取现场人员对该案的看法及因该案受到的启发,对类似校园伤害案件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之后,该院积极与县教育局及底庙中学就被告人的再就学问题沟通,帮助被告人及时返回学校,受到社区群众、学校老师及学生一致欢迎称赞,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