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父亲“讨说法”,而在一时冲动之下对受害人的财物进行打砸。5月17日,泾阳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常华、常刚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常华、常刚之父驾三摩车在三原县化纤市场门前载客期间,与开车载客的泾阳县安吴镇梁田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后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常华、常刚在得知其父被打,于当晚18时许纠集七人驾车到梁田家进行质问。因言语不和,被告人常华与梁田发生厮打。被告人常刚将梁田家商店的柜台踢到。后拿锄头砸梁田家玻璃,并将停在门道中的陕DLH733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后又用钉耙将梁田打倒在地。被告人常刚用羊镐把将厨房的锅、电磁炉等物品砸烂,又砸了面包车。被告人常华随手拿起钉耙把客厅的玻璃砸碎。被告人常华、常刚归案后,其家属与受害人家庭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且已全部履行。受害人家庭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华、常刚在其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以正当方法和渠道解决,却共同采用故意毁坏他人家庭财物的方法,造成财物价值6209元的经济损失,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常华、常刚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