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王银、孙勇、李军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初一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银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三原县新庄乡政府附近时,王银用事先准备好的刀,持刀抢走司机张某人民币120元;同年11月7日凌时许,被告人王银乘座郭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泾阳县三渠镇时,王银用煤块打、持刀抢走郭某人民币150元、手机一部。后王银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郭某跳车逃离。王银又将车开到西安,后车被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428元;同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银、孙勇乘座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泾阳县南里村路段时,二人采用威胁手段抢走司机张女士人民币13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同年10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银、李军在三原县盐店街茗楼停车场盗窃一辆金鸟牌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银、孙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银、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银一人触犯数个罪名,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银、孙勇、李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参与的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均系主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