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邪念本已错,不知悔改终受罚。5月11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郭强(化名)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0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强在泾阳县医院门口,已拉花为由,将被害人姚睛(化名)骗至泾阳县大训堡苗圃,拔掉姚睛三摩钥匙,要求姚睛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姚睛的拒绝。姚睛向朋友打电话求救,郭强便对姚睛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中姚睛手机掉在地上,郭强将被害人姚睛黑色直板手机拾起装在自己身上,在姚睛追要手机和钥匙情况下,郭强将钥匙扔在地上,将手机强行带走借机逃离现场,经评估手机价值500元。经鉴定,姚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郭强于201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强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受害人,在受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抢走受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受害人索要手机时强行将被害人手机拿走,且带回家中不予退还,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