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地里点火烧荒,导致临地他人果树被烧毁,2011年5月10日,长武法院对一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蒋金霞(化名)赔偿原告黎刚(化名)经济损失8120元。
2010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在直古村大白湾自家地里清除荒草和玉米杆时,为了省事萌发焚烧之念,因未能控制火势殃及临地原告家果树地,导致原告202棵红富士果树被烧毁,2010年12月13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2010年12月15日,长武县公安局对被告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经鉴定烧毁的果树中4年生的120棵、3年生的48棵、2年生的34棵,造成经济损失81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私自点火烧荒,未采取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原告果树被烧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