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泾阳法院行政庭审结了两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案件,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互为原、被告。虽然表面上是两件案件,但里面却埋藏着几十年的邻里积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办案法官携卷“五进”,最终使这两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纠纷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王振华与王刚同为泾阳县太平镇西刘村村民,相邻居住多年。 1998年该村将王振华家后面的0.3亩麦场划分给王刚耕种,使王振华家的粪土无法出入,王振华在王刚的0.3亩上加盖了厕所,为此,两家关系一直不好,曾屡次发生吵架、打架的事情,经村上多次协调未果,积怨很深。2011年2月的一个下午,王刚手持砍刀在王振华家门口闹事,将王振华家前门多处砸损,毁坏了、下水管及玻璃,还砍断了王振华家门前的三棵树。王刚因此受到了泾阳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今年4月份王振华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将王刚告上法庭,王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王振华起诉,两家的矛盾再一次升级。
案件受理后,办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结合“五进”活动和“三为”主题实践活动携卷下乡,深入该村了解案情情况。办案法官初次接触双方当事人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办案法官坚持做调解工作,多次深入到双方当事人家中,一边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一边耐心地对原、被告讲解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功夫不负有心人,渐渐使双方当事人在心里对办案法官有了认同感。最后这两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在办案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刚自愿一次性赔偿王振华损失557元,(其中下水管两个折价42元,玻璃两块折价30元,树三棵折价85元,铁门损失200元,人工费200元)。王振华自愿拆除建在王刚麦场地的厕所及种植的树木。原、被告对调解的结果都很满意,当场握手言和。
这两起案件的调解维护了两个家庭的和谐安宁,也很好化解了两家人的邻里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