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出生的王璐辍学后无正当职业,经常在外边闲混认识了一些社会朋友,之后自己便干起了贩卖毒品生意。5月3日,三原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璐2009年10月3日至2009年10月10日期间伙同李杰、王毛(二人已判刑)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09年10月3日至9日,被告人王璐先后11次在三原县城关镇王仓巷南口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高军5包、王军3包、王能3包毒品,共计2.2克;同年10月8日,被告人王璐在三原县油坊道新四海网吧门前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强贩卖毒品一包,计0.2克;同年10月10日下午,三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在三原县城关镇王仓巷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王璐当场抓获,收缴白色毒品一包,经称量重0.2克。经鉴定,王璐所贩毒的毒品系海洛因。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计2.6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