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日,三原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在公共汽车上盗窃顾客财物的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乘坐陕D57050号西三线班车时发现行李架上放有一手提电脑包,车行至西铜高速路收费站后,被告人秦某趁人不备将电脑包内戴尔牌黑色手提电脑一台、佳能牌银色数码照相机一部窃取,后在三原县枣阳路口下车。遂后被告人秦某将戴尔牌黑色手提电脑一台、佳能牌银色数码照相机一部以2550元的价格卖于李某,被盗物品现已追回退失主。经鉴定,戴尔牌黑色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佳能牌银色数码照相机价值人民币8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