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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进社区 公开审理促和谐
作者:侯佳媛  发布时间:2011-05-05 09:25:08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秦都区法院民一庭在咸阳毛条小区成功审理了原告徐峰(化名)、张青(化名)诉咸阳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的矛盾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2008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3岁之子因发热、咳嗽就诊于该医院,医生诊断为疱疹性咽峡炎,给予小儿感冒颗粒、头孢克洛及退烧药治疗,随后其子开始出疹,遂于18日上午再次就诊于该医院,20日凌晨5时,其子病情加重,不幸死亡。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漏诊导致其子病情加重,并延误治疗,故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十余万元。被告医院辩称,原告之子在被送来医院前就已死亡,并非抢救无效死亡,且被告在诊疗中并未有漏诊,整个诊治过程并无不妥,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法院接到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了有关部门进行了医学鉴定及司法鉴定,排除了院方不当和过错而造成的死亡,亦排除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材料认识到只有走进群众,倾听民意,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结果使人信服,使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4月26日,秦都法院民一庭在咸阳毛条小区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开庭审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征询了旁听群众的意见,并通过耐心地释明法理,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原告解开了心结,最终以原告撤诉而结案。

  秦都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有效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