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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擅自转委托 委托人起诉获支持
作者:王金梅 胡立伟  发布时间:2011-04-29 09:07:23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受托人随意转委托致使委托人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判决由被告王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强建筑设备款8012元、评估费800元及设备租金500元。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2010年10月,梁军在淳化县农行搞基建时欲租赁建筑设备,经人介绍租用刘强的建筑设备,双方约定由刘强找人将设备运至淳化,运费由梁军承担。后刘强即委托王刚将建筑设备运至淳化交给梁军。梁军收到设备后在发货单上签名,支付了运费,并委托王刚将预付的租赁费500元交给刘强。工程竣工后,刘强又委托王刚找梁军结算。因梁军工地上扫尾工程未完结,请王刚帮其支撑设备,王刚在为梁军支撑设备时不慎被掉下的料斗砸伤住院。后王刚又委托李磊持刘强的结算单找梁军结算。李磊将运费、租金及建筑设备交给了王刚,后刘强多次找王刚索要设备王刚以要求刘强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返还,刘强诉至我院,请求王刚按设备评估价8012元返还现金、设备租金500元及评估费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与王刚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王刚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而在本案中王刚被砸伤后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即擅自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另外本案中亦并未出现不经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的法定情形。王刚扣押刘强的建筑设备已构成侵权。王刚以自己在梁军的工地上被砸伤为由不予返还设备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