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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余万元涉市重点工程款 上下联动巧调解终和解执结
作者:卢 玎 陈铭秦  发布时间:2011-04-15 15:41:34 打印 字号: | |
  • 双方握手言和
  • 办案人员将执行款支票交给申请执行人
  4月14日,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咸阳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办案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007年9月,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定了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土建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613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资金不到位,该工程于2008年4月停工。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咸阳中院一审判决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83.9万元,支付违约金147.1万元,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77.2万元。一方不服上诉至省法院。省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2009)陕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咸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0余万元。

  该案涉及的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咸阳市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也是咸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亮点工程。工程款的长期拖欠,使得这一市级重点工程长期停工,同时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咸阳中院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该院院长樊云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办案人员从咸阳经济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从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出发,从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服务来咸投资企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案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因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咸阳中院依法查封了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位于秦都区钓台镇西张村工业出让土地11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但坚持不撤出工地。故中院一直未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经办案人员做工作,2010年7月、12月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分两次共计履行了313万元。其后剩余60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数十位民工屡次到中院上访,讨要工资。

  咸阳中院樊云院长、陈利平副院长一直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多次听取案情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中院执行局领导与办案人员一起研究分析案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执行方案,力求该案和解执行。办案人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反复进行思想沟通和疏导,促其和解。3月26日星期六,办案人员放弃休息时间,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教劝解,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干戈化为玉帛。双方于3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次性再给付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75万元后了结此案;4月14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随着该案的圆满执结,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这一市重点工程将恢复施工并投产,创造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来源:武功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