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咸阳中院执行的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欠款纠纷一案,在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办案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实现了和谐司法、案结事了,真正做到了“为党旗增辉、为发展服务、为百姓造福”。
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欠款纠纷一案,经咸阳中院一审、一方不服上诉至省法院后,在省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省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一、由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同意自本调解书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42万元整;二、若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逾期不能支付542万元的,则双方按2005年12月16日的还款承诺书履行,由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于本调解书下发之日起一次性支付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38万元,逾期不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嗣后,双方又因合作中的其他纠纷而矛盾激化,陕西服装学院遂拒绝履行该调解书,无耐之下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遂于2009年9月向咸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8万元及诉讼费、逾期利息等。
因案件执行标的较大,且涉及高校稳定,咸阳中院及执行局领导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指示执一庭及办案人员要从大局出发,依法慎重执行,切实维护在咸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努力地做各方工作,力争和解执行。办案人员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约见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此案申请人系外地企业,在我市已投资多年,主要从事高校后勤管理,对来咸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而被执行人陕西服装学院是在我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民办高校,在校学生上万人。学院资产按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处置,若进一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将对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容易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执行局领导听取了办案人员的案情汇报,明确了工作思路,制定了执行方案,力求该案和解执行。办案人员首先与被执行人陕西服装学院负责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他们不愿履行生效调解书的原因,得知双方在合作中,江苏安居公司在管理中对学院的一些固定设施、设备有损坏,但在省法院调解中,因故又未涉及,故对调解书有反悔及对抗情绪。了解上述情况后,办案人员多次给申请人江苏安居公司做思想工作,该公司最终表态支持法院工作,愿在法院主持下和解此案。办案人员抓住时机又反复给陕西服装学院做工作。其后被执行人陕西服装学院先行支付了300万元,扣除经双方初步算帐有争议部分后,向申请人江苏安居公司履行了270万元。至此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现出了和解诚意,对双方进一步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奠定了基础。随后办案人员十余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五年多来有争议的管理费、损失费等部分进行逐项核对,算清了多笔陈年旧账。办案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思想沟通和疏导,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干戈化为玉帛。申请人江苏安居公司原向法院起诉陕西服装学院拖欠管理费一案,也在本次执行和解中一并得以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陕西服装学院当天一次性支付江苏安居公司350万元,并承担了执行费。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