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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机制显威力 九年积案终执结
作者:杨党代  发布时间:2011-04-02 09:12:04 打印 字号: | |
  3月10日,咸阳中院执一庭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时,果断运用威慑机制,迫使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握手言和,并于和解当日即开始履行和解协议。

  2002年3月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就西安市风华建筑工程公司(下称风华公司)与深圳极天投资发展公司现西安分公司(下称极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西仲裁字(2001)第25号裁决书,限极天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风华公司工程款、保证金等共计1735413.37元。该裁定书生效后,风华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院经六年积极执行,但终因种种原因,案件执行未取得任何进展。2008年4月,风华公司向省高院反映该案情况,要求省高院监督执行。省高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8)陕执督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咸阳中院执行。

  咸阳中院接收指定后,办案人员经调查得知,极天公司早已名存实亡、人去楼空。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丹尼尔公司)接收了风华公司当初施工的工程,并兼并了该工程的所有者西安木材总厂,遂依法追加丹尼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复议程序后,省高院维持了该追加裁定。2010年7月,因咸阳中院执行局内部庭室职能调整,该案再次异人执行转至执一庭。执行人员再次对丹尼尔公司的财产状况、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发现丹尼尔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多达六个,且经营状况很好。但每个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丹尼尔公司本身纯属一个控股和办事机构,并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办案人员对丹尼尔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两个帐户的余额加起来还不足50元。就在办案人员冻结丹尼尔公司帐户的当日下午,其中一个帐户进账114万余元,但丹尼尔集团公司发现其帐户被冻结后,其职工和返祖房屋的业主近百人前往省高院上访,形成群体性上访,在这种压力下,省高院指令我院将丹尼尔公司的银行帐户解冻,至此双方矛盾达到白热化程度。风华公司的两任经理多次表示,两人已不得已将房卖掉,用于归还公司所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如该案再得不到执行,他们将去北京天安门广场自焚。办案人员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2011年3月8日,办案人员根据省高院陕高法[2011]4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威慑措施落实活动的通知,依法对丹尼尔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两天后,丹尼尔公司工作人员找到了办案人员,要求先行支付5到10万元后对其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因是其法定代表人3月12日要带团去国外进行商务考察。执行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当即通知申请人风华公司前来法院,耐心给双方做工作。经过一番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丹尼尔集团先行支付568000元,余款每月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丹尼尔公司当日中午即将首付款支付到法院帐户。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外出考察、办案人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加班打印裁定,并于当日下午将解除限制出境的裁定送达了公安机关,使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